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19-01077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琼税函〔2019〕218号 | 发布时间 | 2019-03-26 |
| 文件类型 | 通知 | 废止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 工作的通知
琼税函〔2019〕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文件精神及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市县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局将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三、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其发放《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告知书》(样例详见附件),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各市县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对于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各市县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五、有序做好发票库存管理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科学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既要保证纳税人使用需要,又要避免库存过多增加管理成本。要密切监控发票库存情况,主动做好辖区内发票的入库、调拨、发放等工作。要加强与发票印制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已经下达印制计划的发票保质、保量、按期配送到位。
六、运用内控平台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及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注重防控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刁难纳税人等发票服务方面的内部管理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内控功能,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监控,不断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七、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
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其发放《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二维码”宣传单),向纳税人宣传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要督促税控服务单位通过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控系统领票和开票操作,不断提高纳税人领票和开票效率。
各市县税务机关可以在现行政策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发票服务和风险防控举措,营造公平正义透明的税收环境。
附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告知书(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
- 附件下载:
- 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告知书(样例).doc